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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罕见病药品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!

加强癌症、罕见病等重大疾病防治,事关亿万群众福祉。2月11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癌症早诊早治和用药保障的措施,并决定从3月1日起,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,参照抗癌药对进口环节减按3%征收增值税,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%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。专业人士建议医药企业,应加强会计核算,增强税务处理的合规性。

测算:进口环节税负降幅明显

对有罕见病药品及其原料药进口业务的医药企业来说,主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比较划算。目前,我国罕见病药品主要依赖于进口。因此,对大多数进口罕见病药品的企业来说,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许更加合适。

举例说明:假设甲医药进口经销企业每年以8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进口罕见药品,再以1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医院,在销售过程中,共发生了100万元的销售费用。其中,50万元成本费用按规定取得了抵扣凭证,其余50万元则无法获取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。

在罕见药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,甲公司进口环节需缴纳增值税128万元(800×16%),国内销售环节需缴纳增值税总额104万元,计算公式为1500×16%-(800+50)×16%,甲公司共缴纳增值税232万元。新政策实施后,如果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进口环节需缴纳增值税24万元(800×3%),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45万元(1500×3%),甲公司共缴纳增值税69万元,增值税税负将显著下降。

小编在此提醒企业,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,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同时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。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出备案申请,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,纳税人即可以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选择简易计税简易申报。

影响:罕见病药品价格或降低

降低罕见病药品和原料药增值税税负,带来的直接利好,就是罕见病药品和原料药有望降价。罕见病药的价格有望显著降低——这对医药行业及罕见病患者都将带来利好。

为了鼓励罕见病药市场的发展,我国已经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。2018年底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》(税委会〔2018〕65号),自2019年1月1日起,对青霉胺、吡非尼酮、利鲁唑和波生坦4类罕见病原料药实施0%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。在2月19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,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,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,参照抗癌药对进口环节减按3%征收增值税,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%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,有利于保障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需求,有利于支持罕见病药品的研发创新,有利于进一步打开药品降价空间。

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后,医药销售企业将不能抵扣罕见病药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,每次交易都将全额计税,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罕见病药品销售减少中间环节和流通次数,进而间接减少每批次罕见病药品的销售费用,有利于控制罕见病药品的销售价格。

提醒:实操环节注意分别核算

专业人士提示医药企业,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后,要关注罕见病药品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。

医药进口及销售企业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。在会计核算阶段,应该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罕见病药品及其原料药,与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药品区分开来,分别核算。未单独核算的,将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。

对于外购原材料,到底是适用一般计税办法,还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如果划分不清,需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,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,并作相应的转出处理。这容易增加企业后续税务管理的工作量,建议企业在前期核算阶段就做好工作。

建议医药企业,在核算中还应重视发票管理。在适用罕见病药品国内环节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下,如果开具发票的对象为用药终端的,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如果是开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、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,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需注意的是,需按照3%征收率开具发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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